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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棠
一、政府补助财务处理: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二、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府补助属于应税收入的情形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未按照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则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应注意的风险问题
2.相关支出发生的时间要求。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企业应将用于研发活动的财政性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
(四)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应税收入应注意的风险问题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的申报调整
(一)先取得政府补助后购建长期资产
例1:A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收到政府粪污处理设备补助款200万元,2022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规定购入相应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税额65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A公司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2022年12月10日,收到政府补助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2.2020年12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贷:银行存款565
3.202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2023年共计提累计折旧=500÷10=50(万元)
2023年共分摊递延收益=200÷10=20(万元)
借:制造费用50
贷:累计折旧50
借:递延收益20
贷:其他收益20
4.A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2022年度,根据有关规定该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当年会计核算未计入损益,无须纳税调整。当期取得200万元政府补助,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本年”对应的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项下的“金额”。
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023年度,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5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2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纳税调减20万元,
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如果A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此项政府补助,由于取得时冲减环保设备的账面价值,资产的折旧额不包含政府补助金额,未来也不再确认其他收益。所以,会计处理与不征税的计算不存在差异,无须纳税调整。
(二)先购置长期资产后取得政府补助
例2:2022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规定购入相应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税额65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2023年7月A公司收到设备补助款200万元。
1.A公司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时,账务处理如下:
(1)2022年12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贷:银行存款565
(2)2023年7月1日实际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3)202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2023年1—12月共计提累计折旧=500÷10=50(万元)
借:制造费用50
贷:累计折旧50
2023年7—12月应分摊的递延收益=200÷(120-6)×6=10.5(万元)
借:递延收益10.50
贷:其他收益10.50
(4)A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2022年度,当年未取得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也未计入损益,无须纳税调整。
2023年度,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10.5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纳税调减10.50万元
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5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两项调整比较,当年调增金额大于调减金额。
以后期间会计每年确认的其他收益21.05万元(400÷9.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纳税调减;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为5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最终纳税调增和调减金额均为200万元,保持一致。
2.A公司采用净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时,账务处理如下:
(1)2022年12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贷:银行存款565
(2)2023年7月1日实际收到政府补助,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借:递延收益200
贷:固定资产200
(3)202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23年1—6月每月计提折旧=500÷(12×10)×6=25(万元);7—12月每月计提折旧=(500-25-200)÷(120-6)×6=14.50(万元),全年共计提折旧=25+14.50=39.50(万元)。
借:制造费用39.50
贷:累计折旧39.50
(4)A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2022年度,当年未取得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也未计入损益,无须纳税调整。
2023年度,年初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0万元,1—6月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25万元,与税收折旧额一致,无须纳税调整;7月取得政府补助后冲减账面价值,冲减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275万元,7—12月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4.50万元,与税收折旧额一致,无须纳税调整。
四、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应税收入的申报调整
例3:B公司2022年1月15日收到县政府补助款300万元,公司将其用于产能提升改造项目,2022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总造价72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由于企业未能够提供该笔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文件,并且县政府对该资金未明确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应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一)B公司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2022年1月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300
贷:递延收益300
2.2022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
借:固定资产720
贷:在建工程720
3.202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2023年共计提折旧=720÷10=72(万元)
2023年共分摊递延收益=300÷10=30(万元)
借:制造费用72
贷:累计折旧72
借:递延收益30
贷:其他收益30
4.B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2022年度,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该项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应在取得当期计入收入总额。由于会计核算未计入当期收益,税会存在差异,应纳税调增300万元:
023年度,会计确认“其他收益”30万元,因2022年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时已经将其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不能再重复计算,所以本年应当纳税调减30万元
(二)B公司采用净额法对此类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2022年1月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300
贷:递延收益300
2.2022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
借:固定资产720
贷:在建工程720
借:递延收益300
贷:固定资产300
3.202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21年共计提折旧=(720-300)÷10=42(万元)
借:制造费用42
贷:累计折旧42
4.B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调整。
2022年度,该项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在取得当期计入收入总额,因会计核算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后不再确认其他收益,税会存在差异,2020年应纳税调增300万元,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11行“(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应的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2023年度,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20万元,计税基础720万元,税会存在差异,2023年应当纳税调减30万元,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对应的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行次。连续调整10年,累计调减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