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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春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同年6月17日裁定将春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2022年11月25日本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80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仍持续存在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核查、核对,目前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47位债权人的51笔债权无异议并已经法院裁定确认。
截至2024年8月29日,春和公司除其名下不动产(均有抵押)处置所得的处置款94818560元、春和公司名下房产收取的租金1000000元外已无其他可供分配财产。但经裁定确认的部分债权共47位债权人的51笔债权总额已达4352600195.73元,其中确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4笔,金额为242801700元,职工债权17笔,金额为3297488.96元,普通债权40笔,金额为4106501006.77元。春和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
本院认为:春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应当宣告春和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