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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检察日报2024年9月24日(总第10680期)3

admin 理财 2025-09-25 09:37 512

王丽、张方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王丽、张方旭、阜阳市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丽、张方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25616.93元、利息及罚息4010.07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丽、张方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266.65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王丽、张方旭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六路108号碧桂园翡翠天境17#住宅楼1101室房屋〔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5536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王丽、张方旭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839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同明、合肥同翔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洪伟、合肥市影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57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杨玉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536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谱绿天下课外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俊灏诉被告合肥谱绿天下课外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辉:本院受理阜阳市民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民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姜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乐:本院受理原告纪文先与被告王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纪文先装修款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金福星、谢燕:本院受理赵鑫鑫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福星、谢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赵鑫鑫货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金福星、谢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光:本院受理魏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魏海龙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刘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池莉:本院受理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池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款51900元;二、被告刘池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刘池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曹建彬:本院受理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建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款94176.95元;二、被告曹建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曹建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杜勇:本院受理杨玉才与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杜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杨玉才货款40238元;二、驳回原告杨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广源电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魏良忠:本院受理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良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合计6121.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魏良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关保玉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关保玉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毛晨牧: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海与被告毛晨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徐文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确认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312号1幢306室房屋为原告所有,且被告立即配合办理该房屋产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云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3日9时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晨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朝伟:本院受理原告优居美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和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段昆:本院受理原告牛传礼与被告安徽万和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段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阳:本院受理原告闫娥与被告金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兵、袁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吴国章与被告尚广兵、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兵、袁慧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维球与被告尚广兵、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兵、袁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吴忠燕与被告尚广兵、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金:本院受理原告郭长明与被告刘家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明松:本院受理原告许岚琦与被告戴明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原告徐晓龙、燕玲与被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虹翔、尚丽艳、苏念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焦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虹翔、尚丽艳、苏念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廷保、姚爱芹:本院受理原告朱楠诉被告郭廷保、姚爱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朱楠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冯立诉被告郝小兵、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璐与被告安徽亨道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付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甲:本院受理原告胡健与被告高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璐:本院受理原告王方与被告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道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道广、六安怡梵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道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轩蕾针织内衣店诉被告缪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红:本院受理原告蔡立文诉被告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延:本院受理原告潘卫东诉被告陈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燕: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吴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4303号

江传圣:本院受理原告朱文诉被告江传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传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文支付劳务费36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龚跃霞、张志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娟诉被告龚跃霞、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1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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